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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城市照明设施上禁止哪些行为?

日期:2022-10-23

《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二条,在城市照明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:

1.擅自迁移、拆除、改动城市照明设施;

2.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、架设通信线(缆)、闭路线(缆)、电力线(缆)及安装其他设施;

3.围圈、占用城市照明设施;

4.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搭设炉灶或者使用其他明火;

5.在城市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地下管线安全地带堆放杂物、挖掘取土、倾倒腐蚀性废液(渣);

6.损坏、盗窃城市照明设施;

7.其他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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